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辽财税[2016]490 号
各市(不含大连)、绥中、昌图县财政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6〕 74 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财政厅 省地税局
2016 年 8月 5 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